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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采样管未及时清理等,污水厂被处罚2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2-18

近日,朔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监测、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发的《2018年山西环境监测方案》,朔州市环境监测站于2018年11月22日对朔州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进行了监督性监测,11月22日-23日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C0DCR、B0D5、SS、N3-N、总氮、色度、总磷、粪大肠总群超标。期间,朔州市污水处理厂正处于升级改造调试阶段,运行不正常。

 

2、朔州市污水处理厂2018年12月18日在线监测设备开始釆样后,在线监测设备一直运行不正常。现场发现废水排放口釆样水污泥含量高,采样管路经常堵塞,不能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朔州市环境监控中心《现场检査(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朔州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朔站环监督字〔2018〕61号)、影像相片等证据为凭上述第一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罚款。(本文来自朔州市生态环境局)

 

上述第二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护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罚款。

 

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的罚款。

 

我局于2019年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朔环罚告字[20189]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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