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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项目因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处罚20.8万!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12-21
      江阴某金属制品公司主要从事铝制品杂件的酸洗、氧化加工,于2020年1月2日领取了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1月1日。2022年6月,该单位扩建不锈钢部件酸洗项目,该项目排放硫酸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和COD、pH、总氮等水污染物,同时该单位增加了含铬废水排放口,且水污染物排放种类增加了总铬。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6日和9月2日调查时发现该单位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


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进行生产经营时,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本案中,该单位在扩建不锈钢部件酸洗项目时,也增加了新的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铬,应当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否则等同于无证排污的行为,是生态环境领域典型的处罚案例。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需要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三种情形,排污单位既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排污项目时,既要合规生产,也要绿色生产,既要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也要遵守依法治污的具体要求,及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切莫贪图一时之利,直到被处罚时才追悔莫及。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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