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损害赔偿诉讼终审落槌,倾倒废碱液污染长
倾倒废碱液污染长江水域,企业被判赔5400多万元。昨天,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单独原告提起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终审落槌。
该案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单独原告,起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海德公司将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由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他人处置。后来,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及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水体环境污染,并分别导致靖江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小时、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小时。
案发后,倾倒废碱的两名当事人被判刑,但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赔偿没有到位。今年1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国试行,明确省级政府和市地级政府可作为单独原告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省政府据此规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江苏省政府首次单独作为原告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泰州中院一审判决,海德公司需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1818.95万元、评估费26万元,共计5482.85万元。海德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昨天,作为“国家宪法日”公众开放活动的一部分,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发生在长江靖江段的污染事件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认定造成环境损害1731.26万元,发生在新通扬运河的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虽未经评估,但经类比可得出相应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环境修复费用总计3637.90万元。
此外,长江靖江段有水生动物161种,鱼类148种,重要鱼类59种,且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江豚和胭脂鱼,还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案涉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禁渔期,是长江水体生态环境最为敏感、生物最为脆弱时期,案涉污染行为对长江中鱼类繁殖和幼体生长必将造成严重损害,且短期内难以恢复。因此,海德公司还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要和企业赔付能力与生存发展,海德公司可以在提供有效担保的前提下申请分批支付赔偿款。(本文来自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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