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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引入第三方机构规范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4-16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致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各位企业家朋友: 
  您好!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快速发展,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环境问题。近年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满足人民群众对蓝天白云碧水青山的渴望已经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污染防治攻坚战初战告捷,成效逐步显现。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和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真实、准确,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4月1日起,省生态环境厅聘请协助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管工作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将进驻我市,帮助企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管理,希望予以理解与支持。现将常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及关于第三方监管的注意事项告知:

 
  一、常见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备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篡改、伪造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款及第十条第一、二款,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二、关于第三方监管的注意事项 
  (一)第三方监管人员到达企业现场,将出示省生态环境厅授权的证件或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陪同,请企业予以放行并引导进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站房。如站房钥匙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委托运维单位保管,请委托运维单位派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前往企业现场。 


  (二)请企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委托运维单位积极配合第三方监管人员的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电源、工具及资料,据实回答第三方监管人员的提问,不得欺骗、阻挠或干扰检查。 


  (三)对于第三方监管人员检查发现的问题,请企业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委托运维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深入调查并严肃处理。

 
  (四)第三方监管人员利用监管服务便利“吃、拿、卡、要”、推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配件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欢迎向省生态环境厅、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投诉。 


希望各位企业家朋友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及时认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共同努力,让合肥的天更蓝,水更清,生活更美好。 (本文来自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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