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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罚!拒缴罚款,再罚!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8-12-05

因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南海区某木业有限公司被罚22.5万元。收到处罚决定后,该公司未按时缴纳罚款。经南海区环保局依法向法院申请,近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强制执行罚款合计45万元。

 

 
环境违法,罚款22.5万元
 
 

2016年12月,环保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佛山市南海区某木业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正常运行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出厂外。

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南海区环保局于2017年9月作出处罚决定,罚款22.5万元。随后,该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7月,经过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均维持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

 

 
拒缴罚款,再罚22.5万元
 
 

 

依据法律规定,该企业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缴纳罚款,但15天过去了,该企业仍未缴款。

2018年8月,南海区环保局针对该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包括罚款本金并加处罚款。2018年10月,该案经南海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至此,该企业在缴纳22.5万元罚款的同时,还须缴纳22.5万元加处罚款。

在此,环保部门郑重告诫广大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生态环境。同时提醒企业主们,及时缴纳罚款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若不按时缴纳,将会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自南海环保)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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