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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排污1家环境治理公司 拟被处罚100万!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5-05

廊坊1家环境治理公司无证排污 拟被处罚金100万元

 4月28日上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对廊坊市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企业涉嫌未持证排污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据悉,4月23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反馈八干渠大南旺断面(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问题,随后广阳区分局组织执法人员连夜对八干渠水质及各排口进行排查。发现位于广阳区北旺乡大枣林村一排口排水量大,执法人员沿管网摸排发现,该排口属于廊坊市铁路北污水处理厂,广阳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由廊坊市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虽企业污水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正常,但现场检查企业环保手续时,该企业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

目前,该案件已由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立案,并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的取证照片,认定廊坊市云新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未持证排污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案件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对廊坊市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持证违法排污行为拟处罚100万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于4月28日上午送达廊坊市某某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如该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无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期满后,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处罚。(本文来自廊坊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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