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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化工项目环评不予受理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1-0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切实加强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防低端、重污染型化工项目向我省转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要求,禁止在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化工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化工大中型项目;禁止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化工项目,严格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项目,不得新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炼化项目。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与“三线一单”成果相协调;在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严格执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在居民集中区、医院和学校附近,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化工项目。
 

二、规范化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严格执行省级预审。按照《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要求,淮河、巢湖流域新建大中型化工项目按照《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淮河巢湖流域重污染行业项目省级环保预审范围及内容的通知》(皖环发〔2013〕85号)有关规定,依法报我厅开展预审。未经预审的,各地不得受理。

(二)规范环评审批权限。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类别按照《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执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化工项目。

(三)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经论证,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

    三、加强化工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一)定期开展环评文件批复落实情况检查。各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按照《安徽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安排,立即开展对2019年3月22日以来本行政区域内化工项目批复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等情况;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同步建成投运,区域削减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地方政府承诺搬迁计划是否落实到位等。对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请各市局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送我厅。

(二)不断强化化工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我厅将按季对各市已审批的化工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单位严格把好化工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切实加大环境综合监管力度。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中,将化工企业列为重点,对污染重、环境风险大的化工项目加大监管频次及力度,对发现的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强化监管效能。

四、保障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化工建设项目监管合力;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主动公开审批信息,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做好宣传引导,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强化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化工项目,对环评审批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问题突出的,及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防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助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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