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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对环评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1-01-19
1、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 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 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合理收费,不得随意抬高、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 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 动。 
 
2、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机构”) 或者其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 论负责; 
(二)应当以科学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禁止索取或收受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 不当利益,不得让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估机构或者其技术评估 人员、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等除外);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 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 的活动; 
(五)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 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 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技术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不得泄露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的技术 秘密和业务秘密以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评价机构或个人作出 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七)技术评估人员在技术评估工作中,不得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 等相关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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