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暗管排污,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被判赔
近日,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提起的海珠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宣判。经过庭审,法院支持了海珠区检察院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杨某、黄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同时判令三被告共计赔偿177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或者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道歉声明。唐某、杨某、黄某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从2012年6月开始,唐某从黄某处租得广州市海珠区某大院的厂房开设五金加工厂,后自建五个除油除锈清洗池,聘请杨某操作除油除锈工艺,对五金半成品来料进行除油除锈加工。在生产过程中,将除油除锈池中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厂外。黄某在明知该厂没有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对该厂污染环境的行为放任不管,直至2018年4月被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查获。经广州市海珠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总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废水中含有铜、锌、镍3种重金属,且锌的排放浓度为37.7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的11.6倍。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厂非法排放废水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77万余元。
案发后,海珠区检察院民行科、侦监科检察官提前介入环保、公安勘查现场,并针对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提起公益诉讼、证据固定与收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事项提出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五金加工厂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珠区检察院。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唐某、杨某、黄某三人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遂以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海珠区法院起诉。
鉴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且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8年12月17日,海珠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唐某、杨某、黄某三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77万余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杨某、黄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且未采取任何防污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除油除锈池中产生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至外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在承担责任的比例上,结合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时间等因素做适当区分。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予以采信,认定本案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合计177万余元。(本文来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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