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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明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及、按日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6-06-07

一、关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非法排污的处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制是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一证制”管理制度。排污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属于一个违法行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同的处罚措施。因此,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按日连续处罚中“拒不改正”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被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环保部门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即使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达标但氨氮等其他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属于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相关条款对该企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本文来自环境部企事业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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