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停止核发排污许可证,东莞全面推行排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定期如实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严格开展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公布监管执法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予以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终止办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加快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等的有关规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排污单位及时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0日
(本文来自东莞环保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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