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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一工厂逃避监管排污,涉案人被判有期徒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5-22

判了!禅城一工厂逃避监管排污,涉案人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罚款1万元!

禅城某工厂负责人应某

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日前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应某犯污染环境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天,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回顾

2018年7月20日,禅城环境监察人员到应某经营的无牌照铭牌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应某在对铭牌实施除锈清洗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溢流至地面后通过厂房内沟渠连接围墙脚擅自撬开的排水口向外环境排放。
                             

经采样监测,该加工厂内集水池的废水含总铬1.96×103mg/L,超标1306倍;总镍467mg/L,超标466倍;总铜60.3mg/L,超标59倍;总锌202mg/L,超标66倍。排污口外水沟的水样含总铬276mg/L、总镍59.6mg/L、总铜6.23mg/L、总锌24.5mg/L。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原禅城区环保局立即按程序将案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公安机关并向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通报,应某于2018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禅城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对应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应某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大大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门槛,任何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十倍以上、重点管控重金属超三倍以上或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危险废物等有毒物质的即可入罪。

去年,禅城生态环境部门陆续向公安机关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6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宗,公安部门均作了立案处理。生态环境和司法联动将会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环保执法核心方式,对于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外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向外环境排放涉重金属废水等典型的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将持续予以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法条衔接

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本文来自禅城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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