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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4-0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第48号令)、《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45号令),吉林省拟开展2019年锅炉、水处理2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锅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供热企业(不含企业自用供热)单台出力10吨/小时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及以上的蒸汽和热水锅炉的热力生产和单台出力10吨/小时以下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以下的蒸汽和热水锅炉。

 

  (二)水处理排污许可证申请范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以下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日处理2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二、申请时限 

  (一)纳入上述申请范围的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本公告之后新建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产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申请程序 

  (一)纳入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注册登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等相关政策规范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企业守法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只需填报,不需信息公开)。排污单位应当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

 

  (二)申请前信息公示期满后,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五、相关要求 

  纳入申请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从2020年1月1日起,相关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并按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法律文书,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行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本文来自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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