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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暗管偷排废水被抓现行被查处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4-01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还利用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与执法人员玩“障眼法”。3月19日,一玻璃制品加工厂因偷排废水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被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阜沙分局查处。

 

 当天下午3点40分,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阜沙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阜沙镇东阜公路侧一间玻璃制品加工厂进行日常巡查。该工厂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磨边、倒角、打孔、清洗工序有一定的白色废水产出,丝印、烘干工序有废气产生。 

 

 执法人员观察生产设备排污设置,并向企业负责人询问废水、废气去向。企业负责人称生产工序废水经过废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但执法人员发现,其磨边机旁边设置了一条雨水管道。执法人员当即倒入红色示踪剂确定废水排放去向,经核实,该雨水管连接着厂外的市政下水道。该公司通过软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工序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抽至该雨水管道,排放至厂外的市政下水道并流向外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中还发现,其丝印、烘干工序废气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物治理设施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执法人员对其磨边机旁的雨水管处排放的废水以及厂外的市政下水道废水进行采样、取证并依法查封主要产污设备

 

  “这间工厂后面有个鱼塘,若未经处理的打磨废水排到附近河涌将会使河水出现异常,幸亏执法人员及时发现,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市生态环境局阜沙分局副局长方亮彤介绍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文来自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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