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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最高可判无期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3-11

2019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建议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刑罚,对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月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贺恒扬在《关于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刑罚的建议》中说,污染环境罪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很多造成的损害无法修复。但其目前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甚至低于盗伐林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


       贺恒扬说,现行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贺恒扬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过轻。


       贺恒扬以侵犯财产犯罪为参照,污染环境罪不但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生态安全,甚至造成的损害无法修复,综合看来,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侵犯财产犯罪,但是从刑罚配置看,侵犯财产犯罪的最高刑达到了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他说,在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配置甚至低于盗伐林木罪的刑罚配置。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除外),而第345条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即使同样情节,二罪的刑罚配置也不相当。

 

贺恒扬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伐林木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就可以认定为“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10000株就可以认定为“数量特别巨大”,最高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同样是造成林木死亡的情况,两罪的入罪标准和法定最高刑存在重大差异,然而,污染环境罪和盗伐林木罪相比较,前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更大。


       为落实重典治理污染,贺恒扬建议对污染环境罪提高刑罚配置,与其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保持协调,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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