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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1-09

自取消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后,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的解释,城镇污水处理厂或以处理生活污水为主要功能的公共污水处理厂,其污泥作为一般固体废弃物管理。在《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废止前,污泥产生单位可以根据处置单位是否具有严控废物许可证来判断该企业是否具备污泥处理资格,但该办法废止后,广东省内一大批原持有严控废物许可证的单位因各方面原因停止接收处置污泥,导致城市污水厂污泥的处置出路日趋紧张,对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根据固废法相关要求,要求固废产生单位必须将固体废物交给具有处理此类固体废物技术及工艺设备、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处理,但针对企业是否具备以上条件,一般企业很难进行判断,比如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精神,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那么现有已经运行的水泥厂或电厂,自身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如果进行污泥共处置,是否可以认为是符合固废法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需要采取如何措施或手段,才能符合接收并处置污泥的条件。

 

答复时间:2019-01-08 10:27:17

您好!现有已经运行的水泥厂或电厂,自身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开展污泥共处置,是符合固废法的要求,符合接收并处置污泥。(本文来自广东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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