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批先建被罚约1480万元
陕西生态环境系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强化政策支持,一方面全面助推企业复工复产达产,积极推进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减少现场抽查频次,采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保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定力,不动摇、不松劲、不开口子。对群众反映强烈、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企业加强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为持续做好相关工作,我厅近日梳理了一起我省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典型案例及日常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特予公开。
延安市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1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时发现:该煤矿的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正在建设,办公设施基础建设已完成,矿井已进行掘进,配套环保设施正在进行地基建设,现场未能提供环评文件及批复。经调查,该项目设计产能为120万吨/年,于2019年7月份开始地面建设,并委托陕西XX环境发展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环评文件,未经批复。经执法人员调阅《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煤矿开采设计变更概算书》和《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批)文件,该矿计划总投资额为148053.21万元。
二、查处情况
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文件及批复之前,不得开工建设。2020年4月7日,经过子长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原则》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给予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行政处罚人民币1480.5321万元整。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J子长环罚告〔2020〕6号)。2020年4月23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J子长环罚〔2020〕6号)。子长县甄家沟XX有限公司于4月26日上缴罚款,4月30日取得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文件《关于甄家沟XX有限公司甄家沟煤矿资源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延行审城环发〔2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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