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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未经环评施工,负责人被依法行拘!“未批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10-12

项目未经环评便开展施工,负责人被依法行拘

近日,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向泾河新城公安分局移交了一起杨某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案,经过办案民警调查,发现杨某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未经环保部门进行环评的情况下,在收到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继续施工作业。

经民警依法讯问,该项目负责人杨某对其未按规定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杨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未批先建投入生产,处以罚款

2020年6月4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抚州市临川区两家米粉加工厂进行检查。经查实,两家米粉加工厂未批先建投入生产。

 

针对两家米粉加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对两家米粉加工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1.2万元和2.7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什么是“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开工建设?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存在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企业还会存在环境法律责任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了“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为超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而不被处罚,但是如果企业同时存在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为,或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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