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变更后环评及批复是否有效
问题内容:
企业办理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后变更了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变的,想咨询企业原有的环评及批复是否有效。
问题答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问题内容:
请问环评批复后,环保验收有没有时限完成?
问题答复: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题内容:
我司主要从事设备设计、组装和调试(机加工委外),根据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属于环评豁免项目,不涉及废水废气和危废,且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请问还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吗?
问题答复:
如果贵司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废物,可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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