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环评批复是否失效
主题:
企业注销后,环评批复是否失效
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文件长期有效。请问,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后,环评批文是否随之失效?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对环评文件作出的批复属于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上述上述法律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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