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和危废厂等是否要申请污染物总量指标?
主题:
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指标
内容:
根据《关于做好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9〕1133号)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范畴,那么,请问(1)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是否需要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指标,实行总量控制?(2)如果需要申请总量指标,但当地总量剩余总量不足,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为项目申请总量指标?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范畴,无需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指标。
主题: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内容:
我公司正在编制《英德市新一轮城乡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大湾镇污水处理厂》环评,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建设项目。但该《办法》未明确说明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是否需要申请总量控制指标,请问,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评是否需要申请COD和氨氮的总量控制指标?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精神,以及适用范围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定,以处理区域生活污水,削减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为目的建设的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应不纳入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鉴于《暂行办法》明确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若对有关适用问题仍有疑问,可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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