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粉尘布袋除尘器是否设置排气筒问题
来信:
在项目环评、监测过程中,我们常遇到如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选矿等项目,其原料破碎、筛分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直接排入大气。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 新污染源的无组织排放应从严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无法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鉴于上述项目生产工艺及布袋除尘器实际特点,是否可不建排气筒,若必须建排气筒是否可低于15米要求,恳请对这类情况在标准使用上给予说明,以便日常监管。
回复:
《粉尘布袋除尘器是否设置排气筒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污染源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和执行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项目环评、监测均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2.按照从严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原则,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选矿等项目可收集的生产废气经净化后应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须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评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5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同类文章排行
- 企业偷排废水篡改监测数据被罚5.2亿!
- 官方回复:生物质锅炉改造为天然气锅炉
- 广东以排污许可推进执法更高效
- 项目业主非要用非水基的清洗剂,但不符
-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应配套事故
- VOCs的整治,一进企业几乎就能找到问题
- 处理废气靠电风扇?停产限期整改!
- 环保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是原项目环评
- 工艺流程有些许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 未按时限要求验收,会受到什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