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可以是原项目环评单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1-06-29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等规定,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责任主体,可以自行或委托任何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下一篇: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上一篇:环评中不要硬套更严的规定要求
同类文章排行
- 环境部门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评报告审核
- 环保厅对14家环境检测机构限期整改1至
- 随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公司法人被追责
- 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 “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
- 环保督察组曝光2起整改不力典型案例
- 处理前已达标的废气是否仍需要建设污染
- 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规定
- 一公司偷排废水被判支付 生态环境损害费
- 生产废水实施清洁生产全部回用是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