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无须报送纸质版环保验收备案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2020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全面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2020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出具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项目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均依托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单位无须报送纸质版备案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验收报告等相关信息在管理信息平台上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备案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据管理信息平台上的备案信息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单位信息填报指导工作。建设单位在填报信息时务必认真核对填报内容。如发现填报错误,请及时报告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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