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真诚环保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关于VOCs治理设施与排放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9-21

我司是广州南沙区的一家日用品生产公司,总VOCs主要由注塑机产生,共有7台注塑机,根据环评分析,已拿批复,活性炭需要吸附的总VOCs合计0.0189吨每年,吸附后废活性炭量为0.0945吨每年 。环评工程分析活性炭装炭量为0.25吨,批复要求我们每个月换一次,一次换0.25吨,1.5吨每年。实际上,理论上计算,我司活性箱装炭量0.25吨远大于环评要求必须更换的吸附后废活性炭量0.0945吨每年,另外我司均有季度监测废气结果都是达标的,即我司认为是不是活性炭量更换批次不用每两个月换一次,或是我司一年换一次,废气结果可能也是达标的。综上所述,我的问题就是:我司废活性炭的更换量及更换频次要想做调整,更换量和更换频次给减少点,例如每季度换一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活性炭更换频率及更换量可依据废气处理量、废气停留时间、处理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等进行一定调整,但应确保每季度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VOC排放标准、总量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无需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问:我公司为电子行业的生产企业,目前正在办理扩建项目的环评,扩建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少量涉及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原辅材料的VOC质量占比约为5%,如环保型粘合剂、水性清洗剂等,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另依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依照以上文件,我公司使用VOC质量占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是否可以不作VOC废气收集处理及不上末端治理设施?

 

 

答:不可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文件要求,使用低VOCs含量规定的产品,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业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
 

问:在上次的提问中,我未说明公司扩建项目除使用的原辅材料的为VOC质量占比约为5%外,VOC废气的排放速率、排放绩效及排放浓度均远低于现行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浓度及速率要求,现咨询满足以上要求产生的极少量废气是否可以不作收集处理?另您的回复中“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不代表企业使用VOCs质量比低于10%的原辅材料,就可以不做任何VOCs收集和治理措施。”是否可理解为即使法规不要求企业也必须主动建措施?即企业无论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多少,且即使在排放速率及浓度都达标的情况下仍要求必须收集处理?如此要求是否没考虑经济可行性?企业已尽到社会环保责任投入成本改用极低挥发性的有机物原料,且排放浓度及速率均达标并符合地方总量要求,但若仍被要求上末端收集及治理设施,是否有“一刀切”的嫌疑?这么低的浓度即使上了措施处理效率也极低。

 

答:1.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如果贵公司扩建项目中有工序原辅材料VOCs质量占比确实约为5%,该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2.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企业采取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该规定有两方面的要求:首先原辅材料要是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其次是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满足相关规定,两方面都符合要求的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3.当前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点,国家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形势和企业治理状况,专门明确“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和“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情况,对非重点排污工序降低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议贵公司按照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相关收集和治理工作。

关于VOCs排放

 

问:VOCs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需要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规定,涉及VOCs排放的企业均需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不能直排。因此通过无组织直排是不允许的;同时,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及VOCs的项目,必须开展总量控制。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问:项目是一个小型塑料制品厂,原材料为PVC树脂和环氧大豆油,生产过程的挤出和压延工序会产生少量VOCs,VOCs的产生速率和浓度都很小,已经满足排放标准。请问在确保VOCs达标排放的情况下,VOCs能否采用单级处理设施来处理,如活性炭吸附?目前看到很多涉有机废气的企业处理设施均为二级及以上,请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对这方面有要求?

 

答:塑料制品行业VOCs排放标准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该标准未对VOCs废气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进行规定。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对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满足废气VOCs排放限值即可,现未对企业使用多级处理设施作出要求。企业如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处理废气,需做好活性炭更换记录,包括活性炭购买和废活性炭转移处理等记录,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企业活性炭吸附饱和后及时更换,并便于相关部门核查核对。

两标准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该如何界定密闭车间和封闭车间?

 
 

 

问:依据出炉不久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封闭和密闭是两个概念,该方案的附件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界定对封闭和密闭进行了如下诠释,封闭: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密闭: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封闭车间:具有完整的围墙(围挡)及屋顶结构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门窗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但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对密闭车间的定义是: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两文件的表述不一致,该如何界定为密闭车间和封闭车间?

 

答:工业炉窑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执行,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执行,既有工业炉窑又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要满足两个文件要求。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