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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企业因治理设施未开启导致VOCs违法排放被罚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8-25

通报!多家企业因治理设施未开启导致VOCs违法排放被罚,下一步将严查!

近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发布多起涉VOCs违法排放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其中有VOCs治理设施但不开启的案件有多件,姑且不论这类VOCs治理设施的去除效果,但这种已经变成完全纯摆设的VOCs治理环保设施,企业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具体案情如下:
 

1、案件名称:XX建材(廊坊)有限公司涉嫌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XX建材(廊坊)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权村镇王权村,主要以加工网格布制品为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整。

2、案件名称:大城县XX化建厂涉嫌VOCs环保治理设备不能正常开启即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大城县XX化建厂,位于大城县权村镇王权村,主要加工塑料制品。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整。

3、案件名称:河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涉嫌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河北XX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权村镇石家务村,主要生产硅酸盐制品。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整。
4、案件名称:大城县XX宏振铝材厂涉嫌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大城县XX宏振铝材厂,位于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北,主要生产铝型材并从事喷涂加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
5、案件名称:廊坊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廊坊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旺村镇流标村北,主要生产铝型材并从事喷涂加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生产,VOCs环保治理设备未开启即排放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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