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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污染源监测上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8-10-29

在污染源监测上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为减少企业负担,国家取消了环保监测站的监测服务收费,规定需要按规范进行监督监测由政府负责纳入预算支出。但许多地方要求企业委托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提交结果,结果企业花费更多,有违国家改革初心。

 

让企业花线去社会买数据能达到什么作用相信管理部门都也清楚。对有要求监督监测频次的污染源,政府监测机构的监督监测结果能否给企业排污申报等共享,减少企业委托社会重复监测的成本?对政府管理上没有要求监督监测的污染源,能否就不要强制要求企业提交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企业管理上如有需要委托监测,再由企业自主选择好不好?

 

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附件《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实施方案》(十一)“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因此,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信息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证制的要求,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所以排污企业是自行监测及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管理要求对排污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性性监测不能替代排污企业的自行监测。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监测可以由企业自行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检测机构代其开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企业需要依照相关的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信息。鼓励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信息。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本文来自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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