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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项目临时性生产无需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2-19

关于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支持企业

保生产稳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湖州市市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八条意见》(湖政发〔20203号)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特制定十条措施。

 

1

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经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进行临时性生产的,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直接开工生产;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三类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报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环评手续和排污许可手续。
对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X射线影像设备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2

提升生态环保服务效能

 
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深入推进环境保护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在疫情期间开展电子登记,申请材料线上传输,审批结果快递送达,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企业申请增加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发生生产规模变化的,优先予以办理,审批结果立等可取。为各地医疗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或转产相关产品提供环评服务,保障其及时顺利实现满负荷生产。

 

3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保障环境守法企业权益,达到星级绿色工厂标准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降低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企业及时纠正并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对借机发生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将予以从严处罚因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关环境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不得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4

强化涉企信息服务支撑

 

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区县建立诉求响应机制,靠前办理,即知即办,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围绕重大决策部署、重要环保政策、重点工作举措等方面为企业解疑释惑。

 

5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管理

 

支持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在疫情防控未结束前,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实施网络传输、电子档案等形式申办。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开通便捷通道优先办理,加快信用修复办理进度。针对因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产生不可抗力等因素,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相关事实性证明,不列入“黑名单”。

 

6

建立助企帮扶机制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企业环保咨询日”制度,组建环保专家服务团,通过登门拜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接企业,为企业提供精准、专业的指导服务。

 

7

加大环保政策支持

 

实施《关于助力我市高质量绿色发展支持引导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的十条意见》,加大“环保领跑示范企业”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财政资金补助办法,落实专项补助资金,降低企业负担,助推企业深化污染治理。

 

8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新建成投用的医院、利用宾馆等实行集中隔离的临时场所以及研究机构,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产生的废水和废物得到安全消毒处理。做好区县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定点医院废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达标情况等应急监测工作。

 

9

强化环境保障供给

 

全面实施环保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精准科学依法处理企业环保问题,开展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深化生态环境部门促进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重点项目环评跟踪服务。加强排污权储备调配,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10

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

 

引导鼓励环境检测机构对企业的实验室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涉及新型肺炎防控的药品和医疗用品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期间免于停限产。

 

 

本文来源: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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