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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将被严厉追责!“明令禁止”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0-01-09

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将被严厉追责!江苏拟“明令禁止”这五种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是我们身边山水林田湖草“健康状况”的重要指标,弄虚作假的行为令人深恶痛绝。1月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会上,审议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草案修改稿明确列出了五种“篡改、伪造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禁止行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监管“再加码”。一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涉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最高将被罚50万。
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主要污染物监测情况
晴空万里的天气,远处工厂里的大烟囱竟在冒“白烟”?工业排污口,排出的水有异样的颜色?每当看到这些,不少人都会担心,这些企业是不是在超标排放?
为使环境监测更公开透明,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境监测指标如何,很快还将实现多个部门共享。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第八条规定,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共享相关数据。
明确五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禁止行为
环境监测数据极其重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失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列出了五种“篡改、伪造影响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的禁止行为。
这五种禁止行为包括,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有上述禁止行为,将被严肃追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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