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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监管超标排放废水,负责人被拘留!罚款1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10-28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报第三季度生态环保典型案例

 

即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2019年全市第三季度生态环保典型案例,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以警示教育生态环保违法行为。

 

  (一) 湖北某一食品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案情简介:2019年7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一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时厂内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生产废水和生产车间冲洗废水通过污水处理厂前段250米处污水井内私设的三通管导入雨水管网排入西荆河。荆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当日对该单位污水井内三通管处的废水和进入西荆河雨水管网井内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厂区污水井内三通管处的废水中COD为417mg/L,进入西荆河雨水管网井内的废水中COD为40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100mg/L限值要求。2019年7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利用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查处情况: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9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荆环罚〔2019〕18号),处罚款4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荆门市公安局,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将私设的暗管进行拆除。
 
  3、案件启示:
  该案中这家企业,将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排放入外环境,自以为能够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环保部门日益完善的调查手段面前,任何环境违法行为终有一天会露出马脚。本案的办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的震慑意义,同时也是提醒广大企业不应心存侥幸,低估政府推进污染防治攻坚的决心和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将始终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荆门市某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无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1、案情简介:2019年10月3日上午9时,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荆门高新区·掇刀区麻城工业园进行巡查时发现,荆门市某一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将破碎废旧金属过程中产生的尾渣和旋风收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倾倒在生产加工区南侧未采取“三防”措施的空地,该情况引起执法人员的警觉,遂对该单位开展了调查,发现该单位自2019年3月开始经营生产以来,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进行生产加工,破碎工段产生的废漆渣未进行分类收集,倾倒在生产加工区的东南角的空地,该临时堆场未采取“三防”措施,冲刷雨水未进行收集,直接通过围墙边的排水沟进入公司西侧道路边的边沟,进入杨树港河。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核实,自2019年4月以来,该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共计48.891吨。2019年10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以涉嫌无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查处情况: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19年10月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该单位下达了《查封决定书》(荆环查字〔2019〕7号 ),对该单位破碎机电源配电箱1个,传输带电源配电箱1个予以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非法处置废矿物油桶和废油漆桶共计48.891吨的行为符合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10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荆门市公安局。
 
  目前荆门市公安局已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荆门高新区·掇刀区政府协调,该公司存留的废矿物油桶和其它危险废物已委托湖北绿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置。
 
  3、案件启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这一案件启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要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依法处置危险废物,否则可能会因环境违法涉嫌环境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某一石洗矿厂洗矿项目未批先建,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案
  1、案情简介:2019年7月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钟祥市胡集镇福泉村某一石洗矿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洗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019年7月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以涉嫌未批先建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查处情况: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9年7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钟环责改字〔2019〕23号),责令该单位停止项目建设,并于2019年7月23日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钟环罚字〔2019〕23号),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8月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单位并未停止建设,且已建成投产。2019年8月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洗矿生产线主要生产设施进行了查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8月19日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3、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作为企业经营者,要学法、懂法、守法。
 
  (四)荆门市八里干沟某一钙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1、案情简介:2019年7月6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东宝分局执法人员对荆门市八里干沟某一钙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直排外环境;输送机未进行密闭,原料堆场未进行密闭。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治。
 
  2、依法查处情况: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2019年7月22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东宝分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后续复查,该单位已按要求进行停产,目前正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3、案件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2015年施行的《环保法》,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仅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着按日连续处罚和停产整治的严重处罚。
 
  (五)湖北某一磷化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1、案情简介:2019年8月14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某一磷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选矿项目负责人胡某某擅自安排民工将硫酸车间硫酸尾气脱硫洗涤废水收集池内有害废水抽出,排入无防渗、防腐的雨水沟内,流入硫酸车间南侧空场地内,与空地内积水(雨水)汇合,经围墙边雨水排口外排,清理出的洗涤尾渣(含砷、含酸)随意倾倒,废渣渗滤液经无防渗的雨水沟随雨水外排。以上有害废水随雨水排放后经铁路边雨水排水沟排入丽阳沟,进入南泉河。钟祥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对该单位厂区雨水外排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区外排口废水中总磷超标42.4倍、氟化物超标13.6倍、锰超标3.725倍。2019年8月15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以涉嫌利用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依法查处情况: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8月29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对该单位作出了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安机关已受案,并对违法行为人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3、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企业选矿项目负责人胡某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擅自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自然水体,导致污染环境。在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打击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也能够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本文来自于荆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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