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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0种常见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不能碰!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10-16
 
企业常见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

 未验先投或验收弄虚作假;

 无证排污;

 未按规定使用清洁能源;

 私设暗管排污;

 违法处置、倾倒、贮存危险废物等;

 自动监测设施不规范运行或弄虚作假;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

 超标排放污染物;

 未按规定自行监测。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1、新环保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可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限产停产等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1、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废法规定:超标排放:10-100万元罚款;无证排污:10-100万元罚款;偷排:10-10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证经营许可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款2万以上20万以下。
3、
两高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降低入刑标准。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5、
移送行政拘留形式: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④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6、
关于处罚对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老板)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高层)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即厂长、经理或主管环保的副总、环保部长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实施者,即工作人员。
7、
限产停产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简析企业环境违法风险:
企业的环境责任,从法律上存在三个维度:

行政责任:具体形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停止建设施工、责令限产限排、责令停产整顿等);责令经济处罚;责令停产关闭或取消相关资质等。
民事责任:环境侵权理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存在污染行为和污染后果,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污染行为与污染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除危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变,细化了入刑标准,加大了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惩罚力度。
 如何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从“要我守法”变成“我要守法、自我管理、自证守法” !
法条规定主动规范履行自行监测、运行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义务的排污企业,降低环保现场巡检执法频次,优先安排改、扩建新增排污总量指标,在大气不利扩散应急减排条件下纳入豁免清单,给予正向激励。(本文来自于
莘县环境保护)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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