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 国家无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被生态环境部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生态环境部指出,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运行一案,经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充分。
生态环境部认为,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违反了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2017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这一规定,生态环境部责令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卫星监测二期工程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据生态环境部透露,针对这一违法问题,生态环境部曾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北京监测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生态环境部指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文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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