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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2019年上半年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8-29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组织全区环境监察力量积极开展各个专项执法行动,对各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和震慑,现将近期查获的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2018年12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安徽省宁国市中溪镇石口村废弃石矿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废线路板边角料从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桥村无门牌2的厂区内转移堆放至此仓库内。仓库内无生产设备,废线路板边角料未被进行处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
2019年1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于2018年10月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当事人违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3、
2019年2月22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涂布车间、鼓式硫化车间正在生产,涂布工艺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鼓式硫化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当事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

4、
2019年2月25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胜联村百家坞崇文路附近原生活垃圾堆放点倾倒塑料边角料0.1吨。当事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整。

5、
2019年4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清洗笋的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未经收集处理直接从厂区东面的排水口排入水渠,流入河道内,对下游水质造成影响。环境监察人员在排水口采水样,经检测,报告显示:pH为5.53,氨氮为17.2mg/L,化学需氧量为743mg/L,总磷为4.01mg/L,悬浮物为880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一级排放标准(pH:6-9,氨氮≤15mg/L,化学需氧量≤100mg/L,总磷≤0.5mg/L,悬浮物≤70mg/L)。当事人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6、
2019年4月1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热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就地贮存在车间,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当事人未按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罚款人民币贰万零捌佰元整。

7、
2019年4月2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运行,标排口正在排水,检测人员在标排口采水样,经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3 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化学需氧量≤50mg/L)。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整。

8、
 2019年5月2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废纸作为原材料,与原环评审批要求使用商品浆作为原材料不符,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重新进行验收便投入生产当事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

9、
2019年5月20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生产,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12月增加安装1台压力机、1台电炉、4台抛光机。当事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10、
2019年7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公司危废仓库外的两只垃圾箱内,废机油滤芯、废油漆稀释剂桶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当事人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元整。(本文来自临安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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