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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内设备数与环评内设备数不符,责令立即停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7-18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乐陵市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乐陵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乐环违改字[2019]G5号、乐环违改字[2019]G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1日对公司(云红北大街446号厂区,以下简称“二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1日,公司新增年产1000万套高端OE汽车刹车片项目的涂胶工序预固化工序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收集后,未接入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外排;UV光解催化处理设备箱体漏气,造成进入设备内进行处理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外泄。利用偷排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

(二)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13日对公司(云红北大街446号厂区,以下简称“二厂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3日,公司包装区车间两条涂胶生产线未批先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喷涂生产线设备尾端冷却工序前废气直接排放。上述行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车间西南角一台抛丸机,地面上散落钢丸碎屑;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二厂实际厂房内设备数与环评内设备数不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恢复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原状

二、整改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山东省乐陵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立即停止了前述二厂区所涉及区域的工序生产,并积极组织整改。

截至本公告提交日,公司已完成二厂区OE汽车刹车片项目的涂胶工序排气筒管道整改,接入涂胶工段UV光解催化处理设备,并完成对UV光解催化处理设备箱体维修改造,正在等待环保部门组织验收;二厂区包装车间的部分工序相关问题正在有序组织整改中。

三、对公司的影响

整改期间,公司对客户订单生产安排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和相关客户做了充分沟通,公司二厂区部分工序的停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二厂区部分工序停产的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文来自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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