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真诚环保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文: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5-28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

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4日

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为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鄂发〔2018〕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统筹“油、路、车”治理,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行动,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0%,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和车用尿素抽检合格率达到95%,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全省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港口铁路集疏运量和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大幅增长,与2017年相比,全省铁路货运量增加1000万吨以上,增长23%以上;水路货运量增加2710万吨以上,增长7.5%以上;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均增长20%以上,省内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增增长30%以上。

(三)重点管控区域。包括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

二、工作任务

(一)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

1.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标准限值要求的新车型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按时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强化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全省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依法依规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和汽车尾气排放相关的维修技术信息。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2019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违法行为。以“汉十”汽车产业走廊为重点,各市州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8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的主要车(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各地生产销售柴油车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执法模式。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基本消除柴油车排气口冒黑烟现象。

强化入户监督抽测。各地应督促指导柴油车超过20辆的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并鼓励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传送。对于日常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初检超标、在异地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柴油车辆,应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柴油货车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地应加大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各地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需要,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建设管控运输车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抽测频次。各地应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监督抽测,每年秋冬季期间监督抽测柴油车数量,各市州自2019年起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0%,重点管控区域城市进一步提高比例。

3.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全省全部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在用汽、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分别采用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使用工况法的车辆,汽油车可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可采用自由加速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省在用汽、柴油车实行OBD检查、在用柴油车实行氮氧化物测试。各地应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2019年年底前,各地建立实施I/M制度,实现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推进老旧货车淘汰报废。各市州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应当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19年,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城市开展高排放柴油车深度治理试点,2020年全面推广。有条件的城市应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

5.加快监控体系建设和应用。各市州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监控平台业务功能,确保排放检验数据实时、稳定传输。加快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平台。2020年年底前,武汉完成不少于20套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其他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完成不少于5套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其他城市完成不少于2套遥感监测设备建设工作(神农架林区除外)。积极推进重型柴油货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加强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各市州通过信息平台每日报送定期排放检验数据和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实现登记地与使用地对超标排放车辆的联合监管。各市州对重点车辆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达到80%以上。

6.推动相关行业集约化发展。全面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两年的特别公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清理无照、不按规定备案经营的维修站点。

(二)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

7.严格新生产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管理。2020年年底前,全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各市州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的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60%,覆盖全部生产(进口)企业;对在本行政区域销售但非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系族的年度抽检率达到50%。各地生产销售发动机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严格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国家排放标准,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

8.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市州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管控区域城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市州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加大秋冬季期间监督检查力度,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研究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同步管控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禁止使用不合规船用燃油的船舶通过三峡船闸等限制性水域。

9.加快治理和淘汰更新。对于具备条件的老旧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铁路内燃机车,加快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促进老旧燃油工程机械、农业机械、老旧机车淘汰。全省铁路煤炭运输应采取抑尘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污染。加快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

10.推动内河船舶污染治理。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加强老旧渔船管理,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纯电动和天然气船舶。

11.强化综合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各市州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2020年年底前,新生产、销售的工程机械应按标准规定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施工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机械设备,使用超标排放设备问题突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船用燃油的违法违规行为。

12.推动港口岸电建设和使用。落实《湖北省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湖北省港口岸电布局建设方案》,加快港口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相关改造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20年年底前,长江干线湖北段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配合研究制定三峡坝区船舶待闸期间限制使用辅机、鼓励使用岸电的措施。

(三)实施清洁运输行动

13.提升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全面实施《湖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29号),加快推进全省铁路、水路货运网络建设。2019年实现已配套建成铁路专用线的企业主要由铁路运输大宗物料,未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的要尽快完成规划。到2020年,全省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提高。

14.推动发展绿色货运。符合运输结构调整方向的建设项目,要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加快审批。深入推进武汉、黄石、宜昌、荆州、襄阳、十堰等地开展多式联运、绿色货运配送示范项目。

15.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管控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全面实施《湖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实施清洁油品行动

16.提升油气质量标准。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配送渠道建设,提高油品升级保障能力,确保油品质量。

17.加强燃油及清净增效剂和车用尿素管理。组织开展燃油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推进车用尿素和燃油清净增效剂信息公开。推进建立车用油品、车用尿素、船用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环境监管档案。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和工矿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

18.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9年底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管控区域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推进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广武汉市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控做法。全省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加强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环境监管,保证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19.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各地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整治无证照经营、非法储存和销售成品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偷税漏税等行为。到2019年,全省违法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三、保障措施

20.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湖北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和排放标志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市空气质量第三方核查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纳入现场核查范畴。

21.健全环境诚信体系。全省机动车生产或进口企业、发动机制造企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企业、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施工单位、汽柴油及车用尿素生产销售企业等企业的违法违规信息,企业未依法依规落实应急运输响应等重污染应急措施的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负责人信息,按规定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22.加强税收和价格政策激励。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各市州研究建立柴油车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激励机制。

完善价格政策。积极推行铁路运费“一口价”。允许码头等岸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现行电价政策向船舶收取电费。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在2025年底之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内河、港口、机场岸电价格政策的支持力度。

23.支持管理创新和减排技术研发。支持开展船舶污染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研究。鼓励探索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颗粒物协同控制技术。鼓励开展重点城市移动源环境管理示范研究。研究公路运输节能减排技术新路径。支持“多式联运、互联网+运输”等研究。

24.加大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机动车、工程机械及船舶的环境监控监管能力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加强省级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2019年底前,各市州达到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要求。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2020年底前,在全省重点港口及重要物流通道上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在全省扶持建设30座左右柴油货车排气超标维修治理站,提高行业维修治理能力。大力支持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加大技术研发和改造的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全省物流通道沿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建设规划。

25.建立完善奖惩并举机制。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湖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不力、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突出的地方,由上级人民政府公开约谈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

26.强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鼓励支持职业院校相关专业中增加排放检验与维修技术等内容,大力开展绿色驾驶教育。各市州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举报冒黑烟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实本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认真监督落实。省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和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本文来自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