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开环保治理设施!一单位被罚4万元!
最新!高新区一单位被罚四万元!原因……
近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新区民祥路一家设备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未开启相应环保治理设施,面临四万元行政处罚。
2019年4月24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高新区民祥路的淄博华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北侧喷漆房内放置喷过漆的零件、晾干过程中未开启相应环保治理设施。
给该企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说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土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太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的规定,新区环保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该公司人民币肆万元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编号43),一般:初犯且及时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淄博高新区环保局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后将罚款缴至建行淄博高新支行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高新区环保局将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来自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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