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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企业”状告政府违反环保损失自理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3-26

    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海南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诉儋州市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这是一起涉及环保的行政纠纷案,该纠纷的出现是海南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一个缩影,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2005年12月26日,儋州市政府与儋州某不锈钢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儋州市某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年产50万吨不锈钢项目。双方约定,政府保证当地村民的搬迁安置工作在2006年春节前完成,土地征用与村庄的安置工作争取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该合同签订后,炼钢厂于2007年5月开始试生产。

  然而,2008年6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查实,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自投入生产以来,未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污染治理投入设施不完善,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该项目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008年至2010年期间,省国土资源厅多次责令该项目停止试生产调试,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2010年2月8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出“最后通牒”,再次要求儋州某不锈钢公司严禁进行试生产调试。此后,儋州某不锈钢公司停止试生产调试至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聘请专家鉴定认为,该不锈钢项目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生产工艺,320立方米高炉属淘汰类生产设备,纳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停产期间,儋州某不锈钢公司大部分炼钢及生产设备闲置,出现腐蚀、损坏的情况。为此,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儋州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并赔偿其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1.5亿多元。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但该项目确因环保问题被省国土厅数次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产直至责令停止试生产,涉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延期亦未获批准并最终未予通过。可见,造成儋州某不锈钢公司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是环境保护问题造成的,儋州某不锈钢公司认为儋州市政府没有履行搬迁安置义务是其不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原因,并要求儋州市政府赔偿因停止试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儋州某不锈钢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违反环保法规必须停产整改 

  据海南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张成信介绍,因环境保护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是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所必然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海南发展的最强优势和最大本钱,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是包括企业在内的各类排污主体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本案中,儋州某不锈钢公司项目在建设及试生产调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被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改,并且其主要生产设备及技术被列入落后淘汰产能,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禁止生产。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作为根本性的问题,导致涉案项目不能继续推进,是造成儋州某不锈钢公司未能正式投产、设备闲置的根本原因。

  张成信认为,建设单位或企业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建设及试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义务,以及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试生产、责令停止试生产调试,其停止生产造成的损失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与此相关的行政协议无关,不能归责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要求其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优惠,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既自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又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本文来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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