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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环评等手续,存在不作为、区环保局长副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3-14

     近期,资阳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关于追责问责工作的要求,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追责问责。现将近期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2起信访问题的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雁江区碑记镇明阳水库施肥养鱼导致水污染问题。2017年8月15日,雁江区政府接到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群众信访件(编号:20170815024),反映雁江区碑记镇明阳水库施肥养鱼造成水污染。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责任情况:明阳片区水库管理站站长王某未切实履行保护辖区水源的职责,导致2015年8月以来明阳水库施肥养鱼的行为未得到禁止,水质受到严重污染达“劣V类”。对此,王某、孙某应负直接责任,唐某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吴某某应负重要领导责任。整改情况:责成雁江区水务局及时制定和落实改善水质的整改措施,并在全区范围内自查自纠;由雁江区环保局牵头,根据监测报告制定明阳水库周边村民生活用水整改方案。问责情况:经雁江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明阳片区水库管理站站长王某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雁江区水务局水库管理站站长孙某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雁江区水务局党委委员、水利工程管理总站站长唐某某谈话诫勉;对雁江区水务局局长吴某某进行通报批评。


         二、雁江区南津镇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2017年8月13日,群众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雁江区南津镇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的问题(受理编号20170813006,20170813024),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经查,雁江区环保局在前期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无环评等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于2017年7月26日将该企业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给雁江区公安分局南津镇派出所,至8月16日仍未果。8月17日,市督查问责组根据市环保委办公室移交线索立即启动问责核查工作。经核查证实,雁江区环保局、雁江区南津镇政府和雁江区公安分局南津镇派出所等单位有关人员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对相关人员11人进行通报批评。经雁江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对兰某某(雁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某某(雁江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李某某(雁江区环保局副局长)、曾某某(雁江区环保局局长)、陈某某(雁江区南津镇政府建环中心负责人)、周某某(雁江区南津镇政府原副镇长)、陈某某(雁江区南津镇政府副镇长)、钟某某(雁江区南津镇政府镇长)等8人进行通报批评;经资阳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对胡某某(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南津镇派出所所长兼侦查组组长)、杨某某(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兼勘查组组长)、王某某(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兼保障组组长)等3人进行通报批评。(本文来自资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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