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真诚环保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

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罚款20.5万、两人被移送公安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2-27
     近日,椒江生态环境分局(原椒江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椒江某废纸收购利用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废纸收购、制造项目生产)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入网口有大量浑浊、淡黄废水在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水样进行了采集。
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厂区调阅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废水标排口摄像监控,发现公司废水标排口于当天9时40分至10点06分未在排水。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环保协助员游某看到终沉池内污泥较多,怕公司废水站废水处理不及,担心标排口水样超标,于9点40分至10点06分期间私自用消防水泵的软管将终沉池内废水绕过标排口排至标排口通往入网口的管道。
             
     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该公司9点46分入网口废水水样中总磷指标为22.8mg/l, 超出《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8 mg/l,化学需氧量指标为1100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限值100 mg/l。


涉及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①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作出的处罚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文来自椒江环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