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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最高罚款100万!建立环境违法“黑名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19-01-14

被称作大连“史”上最严的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条例)提请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连日来,在各个代表团审议会场里,代表们围绕修订条例监督与管理、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法律责任等条款内容认真进行审议。

    据了解,本次修订环保条例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坚持法制统一,修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保留原条例中行之有效的规范,增加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做法,强化法规的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市环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

    在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第二章规定了环境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措施,将原条例两章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紧扣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细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规范产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市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特色制度。

    审议中,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幼儿园作为环境保护教育主体。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目前将环境保护知识教育纳入学前教育、增加幼儿园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依据。我市在学前教育的实际工作中,多年来一直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其中,并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推广和实践。因此,待时机成熟后再通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一章,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绿色发展提出了原则要求。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青山保护、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做出了原则规定。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为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成为条例修订草案的重中之重。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明确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法规对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等重点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规定,逐一设定了具体和可操作的管控措施。

    公众有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环境信息公开是原条例的一条原则性规定,这次修订条例将其扩展增加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章中增加规定了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通过环境信用手段倒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另外,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如,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六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且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依法对条例修订草案的禁止性规范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增加对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宜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予以表述;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约谈制度,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对未尽责履职的进行约谈。(本文来自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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