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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评豁免项目还需要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吗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12-08

问题内容:我司主要从事设备设计、组装和调试(机加工委外),根据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属于环评豁免项目,不涉及废水废气和危废,且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请问还需要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备案吗?

问题答复:如果贵司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名录类内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危险废物,可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问题内容:由于业务需要,我公司收购一项目(未收购项目公司),该项目已经取得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所有手续。以下问题咨询贵厅:

1,原环评批复和验收手续是否继续有效,我公司是否需要做变更或重新办理?2,原排污许可证是否有效,我公司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公司名称或重新办理吗?

问题答复:您好,环境影响评价与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是针对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建设后无需变更许可。但排污许可针对的是企业排污行为,排污者变化需要办理变更,原排污者需申请注销许可,新排污者申请排污许可。

 

问题内容: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兹有某工厂于2004年通过了注塑工艺的环评审批,2005年通过了阳极氧化工艺的环评审批。注塑工序后已验收并投入使用,但阳极氧化一直未有建设和使用,故未进行验收。

但现在由于生产需要需对阳极氧化部分进行建设,请问现在进行建设阳极氧化工序是否验收后投入运营即可?还是需要重新编制环评,若是需要编制环评是按照哪一类型的环评进行报批(新建、扩建或是其他的形式)?

问题答复:根据《环评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需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
 

问题内容:

采样工作由一家检测机构完成,实验室分析由另一家检测机构完成,是否可行?有没有政策支持?要注意什么问题?
 

问题答复:根据您的问题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十五条 ,有分包事项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事先征得客户同意,对分包方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并规定不得进行二次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就分包结果向客户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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