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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环保设施安全事故,警钟长鸣……法人等被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10-28
2021年11月20日9时20分许,位于天台县工业园区的浙江XX药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
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台县浙江XX药业有限公司“11·20”爆燃事故是一起环保设施提升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电焊工陈XX在位于调节池Ⅱ西北角上方的混凝土框架平台进行电焊作业时溅落的火花引燃下方观察井口外逸的易燃气体,因调节池Ⅱ内部有达到爆炸极限的可燃气体气氛,外部燃烧的能量通过拆除的废气排放管道口进入调节池Ⅱ,继而引起调节池Ⅱ爆炸。
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1.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和《天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职责要求,落实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XX药业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管不力,“遏事故”攻坚战、安全生产综合整治三年行动等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天台分局。未严格执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的规定,2021年7月23日对XX药业开展即时检查、2021年9月28日对XX药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摸排时均未发现环保设施改造项目存在的问题,对调节池Ⅱ相关废气管道的拆除,导致易燃有害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
3.天台县人民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王XX,XX药业安环部经理助理兼“三废”处理中心主任,“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申请人,本次动火作业申请人和安全措施落实人。在企业组织的危险源风险辨识时,工作不认真不深入,未结合车间排放物辨识出调节池Ⅱ存在可燃气体的安全风险,未将调节池Ⅱ评定为易燃易爆场所,导致动火作业定级不合理,申请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分析不到位,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排不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动火监护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季XX,XX药业副总经理,分管工程、安全和环保工作,“综合调节池和高浓污水池池上罐改造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调节池Ⅱ的曝气管、废气排液管、废气排放管等管道拆除后,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未经处理长时间直排大气的问题失察,边生产边施工风险管控不到位,督促员工落实特殊作业的有关制度要求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许XX,XX药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严格开展全厂危险源风险辨识,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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