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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下危废(VOCs)焚烧烟气浓度都需按基准氧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09-15
标题: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咨询内容:
我司建有一台焚烧炉,可以单独烧危废或者废气,也可以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危废焚烧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1%;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废气焚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由于焚烧炉只有一根排气筒,在线监测上的基准氧含量固定后无法变动,那单独烧危废或废气是使用哪个基准氧含量,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时又如何取值?

回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回复内容: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按照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执行。在技术层面上,燃烧废气的设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标题:于VOCs浓度折算的问题

咨询内容: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遇到几个问题1、企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处理工艺,氧含量正常情况都在20.8左右,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吗?2、如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但属于其它行业(行业标准内没有提出需要折算),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什么情况不需要折算?3、挥发性有机物需要折算,基准含氧量是否一定为3%?什么情况下基准含氧量为其它浓度?


回复内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的,“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是否需要折算须依据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以及折算的要求具体应依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提出,“10.3.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回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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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2021-09-13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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