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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弄虚作假,打工进了牢里!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2-06-06

近日,晋江法院对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某水处理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据悉,这是晋江首个“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入刑案。

 

  据了解,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是市级重点排污单位。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作为厂长,在被告单位全天运营并持续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情况下,未通知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到场,且未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指使该公司设备部机修人员陈某将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管移出监测水面,并在该采样管套管底部加装PVC水管,干扰监测数据。

 

李某自以为可以偷天换日蒙混过关,殊不知采样管移动导致的数据异常信息已被后台获取,且监控设施已联网运行。执法人员通过调用监控视频第一时间锁定了违法行动的证据,并通过现场勘查发现了存在异常的加装水管。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被告人李某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被告单位某水处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依法应采取双罚制,即在单位承担罚金责任的同时,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

 

  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需要有超标排放的结果,而是只要重点排污单位有上述逃避监管的行为,同时又排放上述污染物即可。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万的下限……很多报告书、大点的监测都超过十万呀)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通报批评是属于行政处罚处分,这……二年内因环评、监测虚假证明受到通报批评三次就应立案追诉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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