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不一定要重新监测!可应用已有监测数据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6年~2016年,我部共发布了21项验收技术规范,其中污染影响类13项,生态影响类8项,有效规范并指导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2017年,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2号,以下简称“条例”),调整验收主体和范围,规定建设单位对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自主验收工作。同时,我部配套出台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规定了验收的程序、标准和总体技术要求。
2018年以来,为适应《条例》和《暂行办法》对验收工作的新要求,我部开展了验收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衔接落实《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总体要求,突出具体行业的技术指导,对推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有效实施与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修订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与现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衔接,特别是与《条例》《暂行办法》《污染影响类技术指南》及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相一致,并充分衔接环评、排污许可等要求,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施与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技术保障。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规定了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24小时均值的排放限值。24小时均值为连续24个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以上5项因子的24小时均值测定要求监测人员在高空连续作业24个小时以上,长时间夜间作业,危险性较大,此外,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均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对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进行在线监测。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已取得自动监控联网证明并完成了连续监测设备的验收,则可读取烟气在线监测装置记录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连续24个1小时均值浓度,并确定24小时均值浓度。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能否采用烟气在线监测装置监测数据作为判断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排放浓度是否满足24小时均值限值要求的依据。
回复: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中规定,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75的规定进行(目前HJ/T 75标准已修订)。因此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安装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规定的有效小时均值,即为《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1小时均值种类之一,可用于24小时均值的计算。符合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和质控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可用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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