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1-10-20
关于噪声结果保留位数问题的回复
回复:
一、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噪声排放标准没有规定数值修约要求。在进行环境噪声监测时,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的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和修约后得到噪声排放值,修约到个位数。 二、对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时,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操作,测量仪器的示值结果按《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GB/T 8170-2008)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同类文章排行
- 验收时废气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
- 金属制品行业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
- 涉VOCs企业迎来新管理要求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出台8种情形被列入约谈
- 废水直排?查封生产车间
- 很多环评、验收、监测弄错了
- 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危废鉴定?外运审
- 各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 长江沿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化工园区和企业
- 省厅发文:这种“未批先建”不予行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