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塑废气执行标准问题,请看环境部和环境
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前言部分明确提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 3.地标中《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未规定塑料制品行业执行标准。请问,仅涉及PVC注塑与挤出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来源二:
2.《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1.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文本3.2部分对聚氯乙烯工业的定义为“采用乙炔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聚氯乙烯的工业。本标准指采用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工艺中以氯乙烯单体生产聚氯乙烯的工艺过程。”按照问题描述中的生产工艺,不涉及PVC的生产。
3.具有相应权限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在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明确其应执行的具体标准,没有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标准。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来源三:
主题:
注塑项目废气执行标准
内容:
您好,有个项目使用高密度/低密度聚乙烯树脂、聚丙烯、色母经混料、搅拌、注塑成型等工艺生产塑料制品。请问废气应执行什么标准?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是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果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明确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即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请您根据定义判断是否应执行此项标准,另外,请参照《关于化工、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判断您的企业是否需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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