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需要组织
主题:
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需要组织评审
内容: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我企业3年前已第一次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和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本次为重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请问是否需要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重新备案?有相关法规依据吗?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如果贵公司上一次是在2018年3月1日前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请按201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办法》(HJ941-2018),重新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预案、开专家评审会并备案。如果上一次是在2018年3月1日后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如本次预案有重大修订,请开专家评审会并备案;如果无重大修订,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直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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