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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2020年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文章出处:未知 人气:发表时间:2021-01-25

警示!昆明市发布2020年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0年,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己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在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的同时,集中力量开展精准执法、靶向执法,切实加大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群众反应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20年,全市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082件,罚款8002万元。现将有关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第一类、大气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进行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818日对云南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配料车间进行配料时,高速涂布机机头投料处均没有在密闭的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处13万元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是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之一。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单位,不但要安装净化设施,保证正常运行,还应当自觉守法、严格遵法,加强对设备的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案例二:超总量排放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核实:富民某公司2019年主要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658.74吨,超过持有《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许可氮氧化物最高排放量600/年的标准。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处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污单位不仅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同时,不能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案例三:超标排放恶臭大气污染物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根据群众举报投诉,2019620日、72日对寻甸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生产区及厂界异味较浓,公司原料库、成品库、生产车间密闭不严,存在破损的情况,部分原料未入库,存在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的情况;同时,生产车间干搅机产生的恶臭气体未能有效收集处理,存在无组织排放。经监测显示:厂界恶臭最高值为1257(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20(无量纲)的61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70万元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同时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属于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即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四: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经昆明市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中心20191227日对昆明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核实:该单位201999日在对一辆黄色号牌机动车进行尾气检验时,通过修改该机动车额定功率使其环保检验合格。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10万元罚款。

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车辆环保检测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通过检验车辆在行使过程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而影响大气污染治理效果。通过对检验机构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在昆明市地区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五: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2019620日、72日对昆明市某小吃店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该小吃店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住宅综合楼内新建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被群众多次投诉。该小吃店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该小吃店负责人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近年来,餐饮油烟扰民投诉问题突出,为解决餐饮油烟排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物防治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单位一方面也应积极了解法律法规的新要求,禁止在禁止区域新、改、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并与自身的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进行比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对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类、水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六:通过私设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727日、87日调查核实:昆明某磷化工有限公司设置了一根直径为31.5公分的PVC塑料管,进入厂区外120立方米左右初期雨水收集池,但未保证其正常使用,在初期雨水收集池进水口使用一个钢制手动隔板将进水口隔断,进水口隔断处设有一个50厘米左右的斜坡(斜坑),现场检查时,大部分进入了12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一部分沿着雨水沟下游方向流走,进入外环境;经监测显示:雨水外排口(厂区外沟渠)PH值为1.97、总磷为8.62mg/L。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拘留。该单位通过私设管道排放污水的行为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情形,公安部门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2077日对该单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调查核实:昆明某污水运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2020528日至630日在线监测数据外排废水总磷、总氮多次超标,其中,总磷最高值为1.052mg/L、总氮最高值为17.87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的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mg/L1.1倍、总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5mg/L0.19倍。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故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专门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达标排放,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类、固废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910日、29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漆渣(危险废物)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漆渣扬散流失,存在散落在露天地面上、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草丛里、与石英砂(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在未硬化的泥土地面的情形。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60万元罚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91日起施行,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罚款额度提升十倍至二十倍,罚款金额明显提高,罚款上限达到五百万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第四类、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2020820日对云南某医院口腔门诊部进行调查核实,该单位1PAPAYA3D Plus型口腔CT20197月投入使用至今,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罚款。

由于科技的进步,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得到了广泛使用,尤其是医疗医疗机构基本都配套了CTDRX光机等射线装置,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存在潜在危害,如果监管不到位,将危害人体健康及环境。为了更好的监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该案仅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个案,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监管,加大对放射性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治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五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未达到土壤污染修复的地块擅自开工建设

经昆明市盘龙区生态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311日调查核实: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正在进行桩基施工,经查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台帐,发现该项目地块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即开工建设。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实施以来,昆明市首例适用该法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案件,对进一步打击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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