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收集方式改变是否属于重大变化?还是验收
主题:
废气收集方式改变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属于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我公司于2015年通过了环评,环评审批我公司产生的注塑、挤塑、超声波熔接、吸塑封口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但我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对于卫生条件要求比较苛刻,要求不得与外界空气接触,我公司注塑、挤塑、超声波熔接、吸塑封口等车间均为10万级的无尘车间内(正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空调换气后排出,难以对其进行收集,我公司目前刚建成,拟投产,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属于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还是在验收的时候对此种情况进行说明即可?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建议您结合项目总平面布置、产排污情况、周围环境情况、敏感点分布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进一步论证其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同类文章排行
- 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
- 环境部门委托环评单位进行环评报告审核
- 广州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新规定
- 环保督察组曝光2起整改不力典型案例
- 环保厅对14家环境检测机构限期整改1至
- “调试”不同于“投产”,两者之间并不
- 一公司偷排废水被判支付 生态环境损害费
- 生产废水实施清洁生产全部回用是否需要
- 处理前已达标的废气是否仍需要建设污染
- 随意排放污水污染环境,公司法人被追责